9月十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学生应依据实质状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8000元提升至低于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12000元提升至低于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平时生活费。
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获得了显著效果,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要紧用途。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行成效,经国务院赞同,现就健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用范围
学生应依据实质状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8000元提升至低于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12000元提升至低于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平时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大贷款及其用范围审察,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省,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率。
风险补偿金比率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率依据经济社会进步情况当令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率根据教育范围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策略实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觉得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将来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置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实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核销贷款损失的方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方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依据此公告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根据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将来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近日,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状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状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法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方法管理和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情。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依据实质状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根据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率承担,超越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大与有关金融机构交流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拓展。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未规定事情,根据原政策实行。
本公告自2025年秋天学期起实行。